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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者陈秋芳其人其事
2006年2月15日晚上8时10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拨通了陈秋芳的手机,向其提出希望要求。她不耐烦地说:“无可奉告。我不接受采访。”
3月9日,为了进一步搞清情况,记者专程来到上海采访有关机构。当日上午11时,记者给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李咏今主任打电话,表达了希望采访了解上海百事可乐股权之争的情况,李咏今以各种理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拒绝向本报披露有关该案的消息。
有关资料显示,陈秋芳毕业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曾在上海第一制药厂、上海黄河制药厂、上海医用电子仪器厂任职,后任北方公司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经营部经理,1989年成为上海百事董事、总经理直至现在。陈在担任总经理之后加入民建,并由民建推荐出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2003年成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妇联执委。
据了解,1983年海军装备技术部成立矿泉水装置研制组,即请陈芝芳介入,并提供研制经费3万元。第二年,海军装备技术部在研制组基础上成立了益康公司。
1990年,已经并入北方公司的益康公司被举报,国务院清理整顿办公室要求上海市清理整顿办公室对益康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并致函北方公司上级单位兵器工业总公司称:“益康公司经理于兴国、陈芝芳夫妇违法违纪问题严重。”
上海市清理整顿办公室于清理整顿后出具了报告。这份报告除了认定益康公司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还认定:“益康公司未发现有集体资金和个人资金投入,公司资金来源于海军担保、上海市经委提供的180万科研贷款和海军装备技术部的10万拨款。益康公司资金来源属于全民所有制资金,不是私营企业。”
1992年,在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北方公司将不服其管理的益康公司以及益康公司拥有的上海百事股份转让给了闵联公司,随之又将益康公司注销,将不服转让的陈芝芳夫妇解职。但陈秋芳担任的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务被闵联公司保留。
闵联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从那时起,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从未听到陈秋芳等人对上海百事股份有过异议。2001年,陈秋芳等人突然提出“退还”上海百事股份的要求,并出示那份批复,随即又提起诉讼,他们深感意外。
据闵联公司代理律师介绍,陈秋芳在其描述自筹资金“隐名投资”的同时期曾将平均8分钱的车票积攒了625张一次报销52元,但所谓1984年陈秋芳等人组装试制样机,投入益康公司的共17万元,却没有任何财务凭证、采购材料凭证和证据,且竟然“隐名”了19年。
他对记者说,法院的四次审判都已查清,陈秋芳等人自称自筹资金组装的5台样机是海军在益康公司成立前试制的装置,而3.25万元来自海军账户。
法学界对本案的意见
令人关注的是,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引起的议论几乎是一边倒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属于海军,后归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背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判决。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认为:上海市国资办置法定程序于不顾,一纸批复,就轻易将关联数亿国有资产的益康公司产权界定给私人,甚至在界定过程中,不听取益康公司过去和现在的真正产权人的意见,违背了基本的法律程序,应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民法专家江平就隐名投资这种现象指出,其公认的必备前提是,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事先存在投资协议,隐名投资人有实际资本性投入。此案却不存在这个必备前提,同时当时的法律也禁止此类隐名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确认陈秋芳等人隐名投资人地位,将打破公司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秩序,后果不堪设想。
清华大学秦晖教授认为,以行政手段支持个人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可称之为“界定私有化”,而以司法手段支持个人侵占国有财产,则是“判决私有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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