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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闵联公司)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一起诉讼进行审理。
2005年5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高院)在重审判决中,将美国百事可乐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上海百事)、闵联公司名下28%的股份判归陈秋芳等私人所有。上海百事是中美合资企业,中美双方各占50%股份。中方所占股份中,闵联公司占46%,上海烟糖酒公司占4%。这两家企业所占股份均为国有资产。
经济学者左大培曾专门对上海百事的全部股份价值(不包括其在南京百事和武汉百事所占的股份)作过估算,他认为,上海高院将上海百事28%的股份判给陈秋芳等人(包括陈的姐姐陈芝芳和姐夫于兴国),等于把4亿多元资产判给了他们,其股权按照现在的市值应在10亿元以上。
官司的焦点在于,法院判给陈秋等人的28%股份是国有资产,还是私人资产?在改革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争论激烈的今天,这场纠纷引人关注。
上海高院作出两次相反判决
闵联公司拥有的上海百事股份曾经三易其主,最早的主人是益康公司(主办单位是海军装备技术部),后来改变为北方公司(主办单位是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最后才改变为闵联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是国有企业。
上海高院此次判决认定,益康公司刚与美国百事可乐集团公司合作时,自己只有10万元投资,陈秋芳等人投入了价值14万元的5台饮水净化样机装置和3.25万元现金的“隐名投资”。后来,益康公司连同上海百事股份转让给了北方公司、闵联公司,它自己则于1992年注销。受让公司只是退还转让公司10万元投资,而未归还陈秋芳等人投资。因此,陈秋芳等人的股份依然存在。
由于闵联公司提出诸多相反的证据,法院进一步认定:1998年9月,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了上海民建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的申请确权报告及其附件,作出沪国资产(1998)225号《关于对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产权性质界定的批复》(简称批复)。该批复认为,上海百事益康公司名下的原始资本应为陈秋芳等人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文件(即批复),其证据效力要高于其他证据。
然而,同样是上海高院,曾在2002年的原审中作过完全相反的认定和判决——
原审认定,陈秋芳等人称其投入益康公司的样机,没有直接证据,惟一的旁证材料为朱明律师的调查报告。由于朱明现已表示其作报告时并不了解相关情况,故批复依据的旁证材料也被否定。
原审认定,陈秋芳等人称其投入益康公司3.25万元的现金是从海军账户转账而来,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其所有;陈秋芳等人称北方公司已经归还益康公司10万元投资,但北方公司予以否认。
根据这些认定,原审法院驳回了陈秋芳等人关于“退还”原来在益康公司而现在在闵联公司名下的上海百事股份的要求。
败诉方及相关方的反应
闵联公司认为,陈秋芳以民主建国同盟(简称民建)的名义背着相关方提出确权申请并获得上海国资办的批复,用间接证据否认直接证据的效力,分割上海百事股份。上海高院原审判决是正确的,重审判决则是错误的。
其他相关方也对上海高院的重审判决提出了异议。
北方公司出具文件指责上海国资办越权、虚构事实、私自改变中央企业资产性质。该文件称:对于上海国资办在时隔8年后对早已注销的我公司所属益康公司资产重复进行界定,我公司难以理解;上海国资办从没有向我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事后也无通报;我公司是中央直属企业,根据国有资产分级管理权限,只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对我公司资产作出认定。
益康公司主办单位海军装备技术部也出具文件反对陈秋芳等人的投资说。该文件称:我部曾拨款3万元给陈芝方等人用于样机的试制生产,该样机试制成功后的去向及其收益是否转入益康公司情况不详;益康公司虽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其资金来源均为军产(国有资产),无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公司转让后也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美国百事可乐集团公司专为此案致函上海高院称:陈秋芳在上海百事董事会批准闵联公司接收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全部股权的相关决议上签字同意,自始至终未有任何异议。美方对于中国法院在时隔10余年后作此审理表示不解和关注;中国法律规定中方合资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陈秋芳等3名自然人不具备在合资企业中持股的资格;未经特许人美方认可改变上海百事股份结构,美方有权停供浓缩液,中止商标许可。
据闵联公司代理律师童明友介绍,陈秋芳跟美国百事可乐集团公司曾有过节,美国百事为了将陈秋芳“拉下马”跟她打了好几场官司,原因双方说法不一。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董事会去年曾决定免去陈秋芳总经理职务,但陈拒绝交权,并将接管人员赶走,继续把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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