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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乳制品标签标示内容
作者:| 来源:国际包装网| 编辑:|2006-4-4| 点击:

——致全体会员单位的一封信
全体会员单位:

    近来,媒体发表许多报道,质疑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乳制品名称不准用“鲜”提出反对意见,使广大消费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感到困惑。为此,我协会于近日在北京召开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经济市场委员会会议,会议邀请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就如何贯彻执行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乳制品名称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讨论,达成了共识。与会专家认为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自1987年颁布以来,已正式实施了17年之久,经两度修改形成2004年新版本,标准内容科学、严谨、完善。协会要求各会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乳制品标签标示内容。

一、乳制品名称必须使用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标准名称

1、巴氏杀菌乳名称的历史沿革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大中城市销售的“巴氏杀菌乳”的名称一直是“消毒牛乳”。

    198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GB5408—85《消毒牛乳》,将巴氏杀菌乳的名称定为“消毒牛乳”,定义是:经过巴氏杀菌或高温瞬间杀菌的牛乳,可直接供应订户饮用。

    1987年出版的由我国一批最著名乳品专家、学者编著的乳制品行业最具权威性的大型工具书《乳品工业手册》,在第二篇第一章《消毒牛乳》中对消毒牛乳有这样的定义:“消毒牛乳是用健康牛只所产的新鲜乳汁,经过有效地加热杀菌方法处理后,分装出售的饮用牛乳。由于加热杀菌可破坏微生物繁殖而产生的代谢产物,达到饮用安全的要求,故取名为消毒牛乳,与未经热处理的生牛乳相区别”。

    1999年,《消毒牛乳》国家标准经过修订,即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为与国际标准接轨,将“消毒牛乳”更名为“巴氏杀菌乳”,定义是:以牛乳或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乳产品。

    由于巴氏杀菌乳对贮运、销售条件的特殊要求,长期以来是地产地销,外地产品很难进入,所以巴氏杀菌乳市场一直是相对平静的。1995年以后,超高温灭菌乳得到了快速发展,这种产品的保质期可长达3—6个月,这就使处于养牛优势地区的乳制品企业可以将低成本的牛奶运输到中国的任何地方,搅动了城市巴氏杀菌乳的市场。特别是1997年后,北方基地型企业飞速发展,灭菌乳迅速占领了大中城市市场,使液体乳的产品结构——巴氏杀菌乳与超高温灭菌乳所占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巴氏杀菌乳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寻求与超高温灭菌乳的差异,在一些地方逐步把名称变为“鲜奶”、“纯鲜奶”。因而,“鲜奶”、“纯鲜奶”的名称不是标准名称,而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2、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命名的规定

    1987年,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的GB7718—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4.1对食品名称做出明确规定: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产品标准中已规定了一个或几个名称时,至少使用这些名称中的一个。

    1994年,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进行修订,批准发布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其中5.1食品名称规定: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种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再次修订,批准发布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1食品名称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种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由此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未允许巴氏杀菌乳使用“鲜牛乳”、“纯鲜牛乳”的名称,它的标准名称是“巴氏杀菌乳”。

二、使用标准名称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

    巴氏杀菌乳名称不用“鲜”字不会影响其销售。食品标签标准规定了产品命名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产品配料标示的原则。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2配料清单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可以明确地标示该产品使用的原料是“新鲜牛奶”,消费者也完全可通过阅读配料清单了解该产品所使用的原料是“新鲜牛奶”。生产企业还可以通过标签上的产品说明,向消费者说明该产品所采取的杀菌工艺是巴氏杀菌。因此,不标注“鲜”字,并不会影响“巴氏杀菌乳”的销售。反而,乱标“鲜”字,易使消费者感到迷惑,造成市场的混乱,影响销售,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因而,使用标准名称是对广大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

三、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都是好产品

    相对生鲜牛乳来说,无论是巴氏杀菌,还是超高温瞬时灭菌,都会使某些营养成分受到损失。巴氏杀菌虽然温度低,但牛奶受热时间长;超高温灭菌虽然温度高,但牛奶受热时间短。实际上这两种杀菌工艺都是在最大限度地避免牛奶营养物质不被破坏的前提下,杀菌温度曲线与杀菌时间曲线的最佳结合点,都是经过世界各国科学家所验证了的。两种产品各有自己的长处和局限性,世界各国家基本上是两种产品都在生产,但由于习惯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的所占比例各有不同。如巴西、西班牙、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超高温灭菌乳的产量超过了巴氏杀菌乳,而丹麦、荷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却以巴氏杀菌乳为主。2003年,我国的巴氏杀菌乳、超高温灭菌乳占整个液体乳产量的比例分别是23.4%和59.7%。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都是很好的液体乳制品,按照我国现行标准,这两种产品的营养价值是一样的。我们可以告诉消费者两种产品的特点,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去选择,争论哪种工艺更好是没有意义的,随意贬低对方的行为是违反乳制品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

四、使用还原乳必须严格按标准的要求在配料表中如实标示

    牛乳中88%的成分是水,要消耗大量能源将水分蒸发干才能制成乳粉。一般来说,使用还原乳,其成本要高于生鲜牛乳。特别是使用进口乳粉的还原乳,其价格要远远高于全国绝大多数乳品厂的鲜奶收购价格。但我国乳业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长期受到奶源不足的困扰,原料奶产量不能满足乳制品生产的需要。因而,一些企业用进口乳粉还原生产调味奶、酸奶、乳酸菌饮料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是允许的。但还原奶必须在标签的配料表上如实标示,让消费者自主选购,否则就构成了对消者的欺骗。虽然使用还原奶的企业属少数,还原奶所占比例很小,但一些企业不在标签上如实标示,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质疑,国家有关部门将对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查处。协会要求使用还原乳的企业一定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灭菌乳》、《酸牛乳》标准的要求如实标示,同时希望广大会员单位相互监督,举报使用还原奶而不如实标示的行为。

五、关于特浓乳

    1999年颁布的液体乳制品国家标准,产品营养指标不再分级,只规定了“合格品”的营养指标。一些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要求,采用浓缩工艺或通过添加乳粉等办法,生产出脂肪、蛋白质含量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如:“特浓奶”、“特品奶”、“特浓酸奶”。这类产品的乳固体含量高于普通产品,营养价值有所提高。由于这种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者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因而市场上的“特浓奶”营养成分不统一。协会建议对这种产品进行规范。“浓乳”系指生鲜牛乳或生鲜牛乳通过浓缩工艺(允许使用还原乳的品种除外)使其营养成分的含量高于普通同类产品一定比例的产品。“浓乳”的生产工艺应在产品标签上予以说明,即自然生成的鲜乳、浓缩等。“浓乳”的乳固体、蛋白质、脂肪等营养素含量应符合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5.4.2.3的要求,“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产品的名称叫“浓型纯牛乳”、“浓型巴氏杀菌乳”、“浓型酸牛乳”为宜。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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