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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2
作者:| 来源:中国酿造网| 编辑:中国酿造网|2005-11-27| 点击: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经济部食品GMP推行会报核定
中华民国八十年十月十七日经济部食品GMP推行会报核定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济部食品GMP推行会报核定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经济部食品GMP推行会报核定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五月六日经济部食品GMP推行会报核定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经济部食品GMP推行会报核定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经济部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核定修正

  一、为推动食品GMP认证体系,以促进食品工厂实施食品良好作业规范(简称食品GMP),依据经济部公告「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推行方案」第参条之规定,订定本规章。
二、食品GMP认证体系由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行委员会)依业务性质委托适当之专业机构为认证或推广宣导执行机构。认证执行机构系负责执行资料审查、产品检验、追踪管理等食品GMP认证作业,并办理食品GMP相关之厂商辅导及技术发展等工作;推广宣导执行机构系负责办理食品GMP推广宣导、汇总厂商配合款及食品GMP认证合约书之签约与代发认证书等工作。
专业执行机构应逐年研提工作计划并与推行委员会召集单位签订委办合约书,且应接受推行委员会之监督考核,如有重大违失者,推行委员会得随时中止委托关系。
三、专业执行机构为执行推行委员会之委托业务,应于接受委托后,聘用专任人员组成食品GMP执行部门积极推展业务。
四、食品GMP认证体系之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经推行委员会召集单位制定并依法注册在案。凡未获推行委员会同意,擅自使用或仿冒认证标志者,推行委员会除透过大众传播媒体公布擅用者外,并函请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办理。
五、食品GMP认证体系之适用对象,在中华民国境内,应为领有经济部工厂登记证之食品工厂。
六、申请食品GMP认证之工厂,应符合「食品GMP认证体系细部作业程序」(如附件一)及「食品GMP认证体系查验评定基准」(如附件二)之规定。
申请食品GMP认证之工厂,应依产品类别、产品特性及厂房位置之不同予以区分。
七、申请食品GMP认证之工厂,于通过查验(包括现场评核及产品检验)并由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秘书处确认后,再与经推行委员会授权之推广宣导执行机构签订「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如附件三)并获授认证标志使用权。
前项合约书之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如有意续约应另行签订之。签约后由推广宣导执行机构代理推行委员会核发「食品GMP认证书」(如附件四),其有效期间同合约书。
八、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及认证书登载事项之变更,应符合「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及认证书变更登载事项作业要点」(如附件五)之规定。
九、认证标志之图样、规格与印刷方式,应符合「食品GMP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要点」(如附件六)之规定。
十、通过食品GMP认证之工厂(以下简称认证工厂)应符合现行食品有关法令、食品工厂GMP通、专则及本规章有关规定。
十一、认证工厂自认证合约签约日起,应确实依据「食品GMP追踪管理要点」(如附件七)之规定接受追踪查验,如有异常情形时,由认证执行机构通知限期改善。
经认证执行机构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无效时,得报请推行委员会取消该认证工厂或产品之食品GMP认证资格,并由推广宣导执行机构通知终止合约书。
十二、为提升食品GMP认证工厂之升级诱因,晋升优级之食品GMP认证工厂,得依「优级食品GMP认证工厂奖励要点」(如附件八)予以奖励。
十三、通过认证之工厂或产品,于十二个月内累计年度缺点达三次者,由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取消该工厂或产品之食品GMP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使用权。
十四、接受委托代工之产品申请认证时,认证工厂应于委托代工合约书中,载明委托代工厂商不得冒用该委托代工产品之认证标志及字号。
接受委托代工之认证工厂应对上述仿冒情节负监督责任,如有发现仿冒事实时,应立即通报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处理。
    认证工厂如未善尽监督上述仿冒之职责,经查明属实者,得登录该工厂及产品年度缺点各一次,并列入加严追踪管理。
十五、认证工厂依本规章相关规定接受产品检验时应缴费,并于收到专业执行机构缴费通知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者,经再限期催缴(每次催缴期间为一个月),且于十二个月内累计催缴纪录达三次者,得由专业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取消该工厂之食品GMP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使用权。
十六、认证工厂对其认证产品之制造、委托加工、包装标示、成分纯度或广告宣传等,如有恶意虚伪行为,或因工厂之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经食品GMP技术委员会确认属实者,除应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外,并得由推行委员会取消该工厂之食品GMP认证资格。
十七、认证工厂或其产品被取消食品GMP认证资格者,于取消通知文到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被取消认证资格之工厂或产品,再申请食品GMP认证。
十八、认证工厂经推行委员会取消工厂或产品之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使用权后,若仍继续使用时,应由认证执行机构确认后报请推行委员会透过大众传播媒体公布厂商名称,并由推行委员会函请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办理。
十九、食品GMP认证体系之相关人员,于处理厂商文件资料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厂商检送之文件资料内容,如有保密必要者,得不必检附或予以涂销,但于接受现场评核时,应准许评核人员在现场查阅。
(二)食品GMP执行机构应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资料保密处理要点」(如附件九)之规定,督导有关人员确实执行,以防止泄漏业者产业机密。
(三)赴厂辅导或评核有关人员,未经厂商许可不得擅自影印或抄录厂商任何文件或资料。
二十、食品GMP现场评核人员应符合「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要点」(如附件十)之规定。
二十一、本规章由推行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件一
食品GMP认证体系细部作业程序
一、 申请资格
申请食品GMP认证,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领有公司执照或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者。
(二)领有经济部工厂登记证,并载有申请认证之产品项目者。
(三)符合现行食品有关法令、食品工厂GMP通、专则及本规章有关规定者。
(四)从事分装或改装产品之厂商,得申请食品GMP认证,惟其分装或改装前之产品应先取得食品GMP认证。
(五)加工层次轻微之产品,得视同分装或改装产品。如判定困难时,得提请食品GMP技术委员会研议。
二、食品GMP认证作业流程图
三、认证作业说明
(一)受理申请及登录
1.申请食品GMP认证时,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推行委员会申请。
(1)食品GMP认证申请书(如附件十一)。
(2)公司执照或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3)工厂登记证影本一份。
2.其它下列文件,可径送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作业。
(1)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之学历证件与相关训练结业证书影本各一份。
(2)食品工厂GMP通则及申请认证产品有关专则所规定之各类标准书。
3.推行委员会秘书处于受理申请案件后,进行初步之资格确认。
4.资格审查通过后,移请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办理登录。
5.登录完成后,依产品类别转请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
(二)资料审查
1.认证执行机构应于申请案收文日起二星期内审查完毕,并将资料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厂商,副本抄送推行委员会。
2.资料审查未通过者,认证执行机构应以书面通知申请厂商补正或驳回。
3.资料审查通过者,由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办理现场评核。
(三)现场评核
1.现场评核作业由推行委员会「食品GMP现场评核小组」执行,该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共同领队: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执行秘书 一人
(2)共同领队: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主管 一人
(3)评核委员:经济部工业局代表 一人
(4)评核委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代表    一人
(5)评核委员: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卫生处代表    一人
(6)评核委员: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处代表    一人
(7)评核委员: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代表    一人
(8)评核委员:相关学者专家(视需要) 一至四人
2.执行方法:
(1)现场评核作业时间,原则上每厂安排一天。当天之午餐及休息时间由领队视实际情况决定。
(2)食品GMP认证之现场评核程序如下:

顺序

工作项目

预计时间

 

主 要 内 容

1

厂方致欢迎词

5分钟

工厂负责人

1.厂方代表致词

2.介绍工厂主要干部

2

评核小组致词

5分钟

领队

1.领队致词

2.介绍评核委员

3

工厂概况演示文稿

20分钟

工厂负责人

1.公司营运概况

2.工厂简介(含厂区环境)

3.工厂组织与人事

4

加工流程及

厂房配置演示文稿

20分钟

生产部门等

1.加工流程

2.厂房及机器设备配置

5

GMP实施

现况演示文稿

90分钟

工厂各部门

1.卫生管理制度

2.制造管理制度(含制程及品质管制工程图等)

3.品质管制制度(含异常处理、仪器校验、客诉处理、成品回收等)

4.食品GMP管理制度(含文件管制、合约管理、内部品质稽核制度、供货商评鉴与管理等)

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

6.员工教育训练制度

7.食品GMP之建置经过

8.现场评核路线图

6

 

 

评核委员

厂方人员

评核委员针对演示文稿及认证内容提出问题,厂方人员回答或提出说明。

7

资料评审

90分钟

评核委员

厂方人员

评审厂方与GMP有关之书面作业程序、标准、生产报表及纪录报告等书面资料。

8

现场评审

60-90分钟

评核委员

厂方人员

由厂方各部门主管陪同评核委员赴现场评审GMP之实施状况。

9

内部讨论

60分钟

评核委员

由现场评核小组领队主持内部讨论,并请厂方人员暂时回避。

10

评核总结

15分钟

评核委员

1.评核委员与厂方人员逐项确认评核缺点后,请厂方代表于「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上签名。

2.由现场评核小组领队宣布评核结果。


(3)食品GMP现场评核之评审结果汇总程序如下:
a.现场评核小组于「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后,应请厂方人员回避,并由领队召开小组内部讨论会议,讨论评核结果。
先就各评核委员所提缺点事实逐项讨论,并列入「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讨论时原则上以「共识决为主、多数决为辅」。若委员间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得由领队发动无记名投票表决。
b.「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之缺点事项经讨论确定后,再针对各项缺点事实逐项讨论「现场评核表」之缺点及扣分项目,讨论时委员间如有异议,得由领队发动无记名投票表决。
c.统计现场评核表之缺点及扣分项目,判定现场评核之评审结果。
d.「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及「现场评核表」由推行委员会另订之。
(4)现场评核结束后,由推行委员会行文告知评核结果,并副知认证执行机构。
(5)现场评核通过者,当天由认证执行机构进行产品抽样。
(6)现场评核未通过者,申请厂商应于改善后提出改善报告书,经推行委员会确认改善完成后,方得申请复核,如超过六个月未申请复核者,应重新办理资料审查。
(7)复核仍未通过者,申请厂商于驳回通知文到日起三个月后,始得重新提出申请,且应另案由资料审查重新办理。
(四)产品检验
1.产品抽样由认证执行机构人员于工厂抽样。
2.抽样检验未通过者,由认证执行机构以书面通知改善,申请厂商应于改善后提出改善报告书,经认证执行机构确认改善完成后,方得申请复验,惟复验以一次为限。
3.复验未通过者,于申请案驳回通知文到三个月后始得重新申请,且应由资料审查重新办理。
4.产品之抽样与检验费用依认证执行机构之既定收费标准酌收工本费,并由推广宣导执行机构代收转付。
5.取样数量
以申请认证产品每单位包装净重为依据:200公斤以下者抽10件,201至500公斤者7件,超过500公斤者抽5件。
6.新增产品
申请新增产品认证事宜,应备齐相关资料报请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及产品检验。
7.产品检验项目
(1)各类产品之检验项目由食品GMP技术委员会订定。
(2)产品标示应与其内容物相符,其标示方法并应符合食品GMP通(专)则之相关规定。
(五)确认
1.申请认证工厂于通过现场评核及产品检验,并将认证产品之包装标示样稿送请认证执行机构核备后,由认证执行机构编定认证产品编号,并检附相关资料报请推行委员会确认。
2.前款所称认证产品编号共有九码,前二码为认证产品类别,第三码至第五码为认证工厂序号,后四码为产品序号。
3.认证执行机构应将推行委员会确认结果逐案函知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并副知推行委员会及申请认证工厂。
(六)签约
1.推广宣导执行机构于接获认证执行机构通知申请认证工厂通过确认函后,应函请申请认证工厂于一个月内办妥认证合约书签约手续;申请认证工厂逾期视同放弃认证资格。
2.食品GMP认证工厂申请新增产品认证,应径向认证执行机构申办,经产品检验合格及确认产品标示后,函请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办理签约手续,并由推广宣导执行机构逐案报请推行委员会备查。
3.新增认证工厂或产品,于办妥签约手续后,应由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函请推行委员会备查,并副知认证执行机构。
(七)授证
申请食品GMP认证工厂于完成签约手续后,由推广宣导执行机构代理推行委员会核发「食品GMP认证书」。
(八)追踪管理
认证工厂应于签约日起,依据「食品GMP追踪管理要点」接受认证执行机构之追踪查验。依认证工厂之追踪结果,得按食品GMP推行方案及本规章之相关规定,对表现绩优者予以适当鼓励;对严重违规者,得予取消认证。

附件二

食品GMP认证体系查验评定基准

一、现场评核

(一) 应符合现行食品有关法令、食品工厂GMP通则及有关之专则规定。

(二) 现场评核缺点分为次要缺点、主要缺点及严重缺点三种。三项次要缺点相

当于一项主要缺点,三项主要缺点相当于一项严重缺点。缺点合计相当于一项严

重缺点者视为未通过现场评核。

二、产品检验

(一) 应符合食品GMP技术委员会订定之产品检验项目及标准。

(二) 应符合申请工厂之厂内成品规格。

(三) 产品标示应与其内容物相符,其标示方法并应符合食品GMP通(专)则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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