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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包装产业的迅速发展,过度包装成为了新的社会问题,本文将 从过度包装的危害性即从规制的必要性出发,通过对过度包装的概念的界定来区分过度包装与适度包装,并从税法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规制的意见。
关键字:过度包装;规制;税收;环境保护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acking industry, overpacking has become a new social problem.This essay will begin with the harm of overpacking ,in other words, the necessity of regulating, then try to differ the conduct of overpacking from proper packing by the definition of overpacking ,and give some suggestions in the aspects of the taxation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Key words: Overpacking; Regulation; Taxation;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曾几何时,国产商品由于包装上的过于粗糙、简陋而不被人们所认可,据初步估计,1980年我国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超过100亿元;如今,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包装已越来越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关注。近些年,我国包装行业产值以15%的速度连年递增之后,新的包装问题又出现了,过度包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下100亿元。过度包装,浪费资源,危害环境,增加消费者负担,损害企业经济效益,恶化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秩序,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应对其进行立法规制。
一、 过度包装的危害性
(一) 污染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包装业现有2.5万多家企业,年产值从1980年的72亿元到 2000年的2200亿元,纸包装品从2001年至2005年达到1900万吨,金属包装制品从2001年至2005年达到288万吨,塑料包装制品从2001年至2005年达到504万吨,包装机械从2001年到2005年达到67万台(套)。 包装工业规模扩大如此之迅速,其必然产生大量的包装垃圾,同时我国的包装物回收利用率很低,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在“九五”规划中提出的到上世纪末,包装品总回收率达到40%,塑料包装回收利用率达到20%,玻璃包装达到50%,金属包装达到60%的目标尚未达成。从这一系列数据来看,包装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一目了然,但是过度包装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更是让人触目惊心。
(二)浪费巨大。按我国目前的回收水平计算,我国一年回收纸箱14万吨,可节约生产同时纸所用的煤8万吨,电4900万度,木浆等23.8吨,烧碱1.1万吨;一年回收玻璃瓶10亿只,可节约生产同时玻璃所需的煤4.9万吨,电3850万度,石英4.9万吨,纯碱1.57万吨;回收各种铁桶4000万只,可节约钢材4.8万吨;回收各种麻袋3000只,可节约原麻22.5万吨,以上几项的总产值达数亿元 。据初步估计,每年全国固体废弃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可利用而未利用的废弃资源价值达300亿元,这又是一组令人震惊的数据。
(三)鼓励了不正当竞争。包装的“豪华”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高额利润鼓励了部分生产厂家和商家不是靠产品过硬的质量占领市场,而是靠稀奇古怪的包装取悦消费者。在短期内企业赢利可能会明显上涨,但从长远来看,这无疑会损害企业的形象,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企业的信誉体系濒于崩溃。只有具有“价值”的包装,才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和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对过度包装的界
定对于过度包装的认识和研究,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概念入手,只有很好的把过度包装从适度包装中区分出来才能够对其进行立法规制。包装要满足消费者需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非常重视这一理念。其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早在1984年就制定了ISO指南《包装标准——消费者的需求》。强调在起草各类包装标准时,要将消费者的需求纳入标准中。应先从保护消费者的需求出发考虑包装的设计与制作,以体现“消费者优先原则”。
包装的本意是保护商品,美化外观,消费者掏钱买的是商品而非包装。若商家或生产厂家本末倒置,在包装的结构、材料、功能、价值各方面未能把握相应合理的尺度,就会导致过度包装的出现。为简化分析,笔者把过度包装分为两类,一类是欺骗性包装,还有一类是奢华性包装(或夸张点的说,可把它成为“天价包装”)。何为欺骗性包装?我们可以从包装的定位、包装内容物的高度与体积、包装的比率和程度等方面加以界定。
(一) 包装内有太多空位。对此日本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可加以借鉴: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或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cm以下。
(二) 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日本《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纲要》中规定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隙必须保持在5mm以下。由于有些液体产品遇热会发酵和膨胀,这就需要在容器中留一定空间,以防止液体膨胀造成包装爆破而伤人事故。各国对预留容量均有规定。例如,英国政府规定金属筒装液体预留容量为5%。故对于此类液体产品的空隙规定可视为一例外。
(三) 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德国政府认为,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内容物容量的行为即属于欺骗性包装。包装应秉着节省包装材料,优化包装设计这一环保理念,选取合适的原材料并做到包装制品的轻量化、减量化、减容化,减少浪费资源和收集再循环加工时困难。而在奢华性包装中又可分为包装成本远远超过产品成本的奢华性包装和搭售价值远远高于产品价值而又并非出于技术上或使用上需要的副产品的奢华性包装两类。对于前者,笔者认为可将其定义为在产品包装的造型、结构、装潢的设计、工艺和生产过程中,不根据商品特性的要求,过分的、盲目的追求包装造型与装潢的高档次,夸大包装的各项功能,特别是促销功能,从而导致包装成本猛涨甚至成倍超过包装内容物的价值,造成包装与内容物在价值上的比例失调。例如,一双630元品牌男棉鞋,其包装盒极其精美结实,盒盖上是烫金的商标,里面是丝绒缎面作衬底。一般而言,包装费用应在产品成本的10%~15%较合适,若超过,则有过度包装之嫌。日本《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纲要》中指出,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对于后者,我们笔者认为可把其简称为豪华性“大杂烩”,或可形象的比喻为百花丛中一片绿。
这里所谈论的过渡包装中的搭售问题,相对于一般竞争法中所规制的搭售问题,其定义更为苛刻。从通俗意义上来说,搭售可理解成附带销售消费者并不需要的产品的现象。此定义宽泛之处在于不过问搭售产品的价值与消费者所需产品价值孰高熟低的问题,而过度包装中所规制的搭售即是附带产品的价值远远大于所需产品的价值而非处于实用上或技术上的需要。例,在月饼礼盒中配套销售香水、酒等即属此类。这里还需提到的是,即使是出于使用或技术上的需要,但若附带品用简约型包装即可达到目的而偏用高价值材料或者即是出于此需要但并非与产品使用有必然联系的,我们也应认定为是奢华性包装。例在月饼盒中佩戴金刀、金叉、金碟等即属此类。 三、对过度包装的态度
笔者对于过度包装所持的态度当然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已开始对过度包装说“不”,自2005年4月起,过度包装将被禁止,并在法律上鼓励人们使用易回收包装物。基于对过度包装的认识和研究,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用同一态度来对待不同性质的过度包装,对于欺骗性过度包装和奢华性过度包装需要区别对待。对于欺骗性过度包装,其存在缺乏社会合理性,其只是一些缺乏诚信的商家为谋取暴利而欺骗消费者的,往往通过扩大包装物的面积,增加包装内填充物的方法以达到误导和蒙蔽消费者的目的,这可以归入为商业欺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同类产品厂家而言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笔者的态度是在立法上予以禁止。对于奢华性包装,也采用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禁止的方法显得过于粗糙、简单了。在笔者所做的社会调查中显示:有41%的人认为奢华性的过度包装是顺应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34%的人认为这是企业竞争所必然引起的结果;21%的人认为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调查又显示73%的人购买奢华性包装的商品是为了送礼。从调查数据里可以看出,奢华性包装的存在是有其社会基础和市场的。
首先,包装是企业竞争的一种手段。由于我国许多企业长期以来以产品为导向,忽视商品包装和消费者主观意愿,包装笨重,色彩暗淡。我国每年因包装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50亿元以上,因出口商品包装落后而使得国家每年至少减少10%的外汇收入。因此,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关注包装的美观和对消费者的吸引度是必须的。
其次大多的奢华性包装都是用来作为礼品的。对送礼者来说,作为礼品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过程,不同与非礼品类商品。自用商品只具有单一的使用价值,而礼品类商品具有双重价值,即使用价值和交际价值。所谓交际价值就是指礼品能够体现送礼者的 “心意”和“面子”的功能 。
再者,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各不相同,各个层次的消费者对商品有不同层次的需求,一些奢华性包装的商品除有使用价值和交际价值外,对于最终的消费者而言还有收藏价值,其所代表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需求还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这些都是中、低档的消费品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不能要求市面上没有这一类的高档消费品,但其数量一泛滥,又将造成巨大的危害,笔者的态度是在立法上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使其数量大大减少,控制在满足一小部分消费者之内。
四、立法规制
(一)从税法意义上来看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互动规律是市场经济关系中的一条永恒的规律。正如前文所述,我们应该承认奢华型包装有其客观存在的现实基础,或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由社会需求的内因存在的,既然有需求就必然会有供给与之相适应,所以从另一角度看,当前生产商家这变着花样给商品穿新衣的供给趋势,正是适应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的。故笔者一再强调了对奢华性包装所采取的态度是疏导与限制而非禁止,所以笔者在寻求这方面立法规制时也是持有这种目的的。
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各部门法,在此试图从税法方面谈点看法。根据笔者对奢华性包装的分类,税法方面的规制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探讨。
对于第一类,即包装成本远远大于产品成本的奢华性包装,可借鉴现行税法中对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做法。土地增值税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客观需要而设立的。而面对我们目前包装市场白热化的畸形态势,就其现状以及国家引导规制这一层面上讲,两者是有一定相似的。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可能对包装行业的税法规制会有一定启发性和可操作性。成本低廉或一般的产品一经华丽的包装就成为奢侈的高档消费品,这其中产品成本与产品终值的巨额差价就是其增值部分,笔者认为应将这个部分作为征税对象。参照土地增值税的做法,笔者认为在现行税种中也能开设一个“包装增值税”,并以相仿的做法征收包装增值X级超率累进税。征税对象:过度包装商品纳税依据:对过度包装商品的增值额征税。所谓的增值额就是商品的售价与产品成本的差额。纳税主体:笔者认为无论是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征税,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制约生产,或是生产厂家觉得税收过重而自觉退出市场,或是消费者觉得税收过重从而导致过度包装消费品失去市场,厂家亦会退出该领域。但根据我国市场的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是被迫购买过度包装产品的,在笔者所做的社会调查中占94%。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笔者认为应该对生产厂家进行征税较为合理。税率:据市场调查,46%的消费者认为包装物成本不能超过产生成本的10%。虽然这一数字不具有权威性和完全客观性,但毕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众的心理愿望,市场毕竟还是为消费者所服务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包装增值税的这一征收办法可操作如下:若增值额不超过产品成本的20%…征收比率为10% 若增值额超过产品成本的20%,未超过50%,…征收比率为30% 若增值额超过产品成本的50%,未超过100%,…征收比率为.50% 若增值额超过产品成本的100%,未超过200%,…. 征收比率为70% 若增值额超过产品成本的200%,…. 征收比率为90%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税率的梯级累进只是为了更好的说明实施的办法而所作的一种构想,具体标准的掌握还是应由各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但应适当加大征收的力度以便更好的达到限制的目的。
而对于第二类包装,即搭售价值远远高于产品价值而又并非出于技术或使用上的需要的奢华性包装,现行税法已有了对其规制的影子。“从高适用税率”,即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若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既然已有措施办法,包装市场理应不会如此猖狂,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两点:首先,现行消费税的从高征收的初衷处于对几种成本相差不大的产品而言的,为了简化操作,避免逃税而实行统一征收,这一出发点并不适合与现在的畸形搭售现象,即将各种昂贵的礼品作为主要产品的附带品,旁衬品与主要产品之间存在天价差额。其次,顾名思义,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消费品,现行的消费税的税目中列出了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应税品。这就给许多生产厂家钻空子的机会。他们变着戏法搭售昂贵的非应税项目来规避消费税征收。法律也必须对这种投机行为进行规制。所以笔者认为,针对第一种具有明显差价的消费品搭售情况,可以在现有的“从高征收”的适用上再加大征收比率,比如在最高税率上实行倍数征收法的措施,增加打击力度,以弥补现行税法不足。而对于第二种故意逃避消费税征收的行为,可参照对第一类奢华性包装的处理办法,实行包装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即搭售的商品总体价值作为增值部分,按增值部分与主要产品(成本)之间的比率来逐级征收。
(二)从环境保护法上来看 实际上,包装问题早在几年前就引起全国人大的关注了,2001年指定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提出,企业对产品应进行合理包装,对过度包装问题进行了初步限制。刚颁布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也已经明确将“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列入其中。但如何从环境保护的实际可操作角度对过度包装行为做一个全面的规范,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是空白。在此,笔者谈一点自己对此的看法。
上世纪90年代,商品包装问题就已引起了欧洲发达国家的重视.。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纷纷开始立法,对商品包装和包装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和限制,由上文可见,包装物尤其是过度包装物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污染源。要解决这个问题,迫切需要消费者树立绿色包装的消费理念以及包装物回收的观念,增强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所谓绿色包装的消费理念,其核心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考虑商品包装是否注重环保,是否节约资源,是否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 。
在我国,绿色消费的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在产品包装物的消费上,也要遵循绿色消费的观念却相当淡薄,从而不能有效抵制过度包装。因此,要解决过度包装问题,消费者自身的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 但是绿色包装的发展如果仅有民众美好的愿望,而没有政府和法规的强制要求是难以取得理想效果的。因为绿色包装材料的研究、开发需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绿色包装又需要具备特殊技术,这必然导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成本上升。在目前生产厂家和使用者环境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是不会自觉用较高成本生产和使用环保包装的,因此须通过立法来规范管理绿色包装材料的生产、使用、回收,以促进绿色包装材料和绿色包装的发展。 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规,一方面应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另一方面则应进行包装环境科学的研究工作,更需注意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绿色包装材料的法规内容应包括绿色包装材料的环境标准,加大生产者责任,如规定“谁生产谁治理”,并辅以奖励生产、使用绿色包装材料的措施等行政法规,以及建立对使用过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循环再使用的体系,并制定5年、10年须达到的包装材料再循环的目标,确定具体的包装废弃物回收率指标。在我国最新出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国家鼓励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明确提出了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原则;确立了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气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原则。同时,国家鼓励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对于欺骗行包装,如前所述,我们要坚决禁止,严厉打击。
为此,国家应出台严格的标准控制制度加以规范,我们建议,可以借鉴外国经验,从包装空位、包装的内容物的高度与体积、包装的比率和层数等方面加以界定规范。(具体标准在前文已做详述,在此不做赘言。) 当商品被怀疑有欺骗性过度包装之嫌时,主管机关应要求厂商在限定时间内将被怀疑商品送专门机关检查,严格比对标准加以界定;厂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商品送检,并将检查结果向主管机关缴验。逾期不送检或是不缴检的,一律以欺骗性过度包装对待。一旦查验出商品违反相关标准控制制度的规定,属欺骗性过度包装的,若首次违规,主管机关可对生产厂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要求厂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拒交罚款的,主管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若第二次再被查处,则将处以高额乃至巨额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消费者也可对生产厂家生产欺骗性过度包装提起公益诉讼,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生产厂家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充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时才能免除其责任.
《包装法》涉及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而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设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聘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设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鉴于此,我们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包装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各部门定期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这样既可以防止管理上的漏洞,又可以防止由于特定人员组成而引起权力的滥用。
结束语:立法是硬性杠杆。
它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国家对人们外部行为的规范。但仅有国家的规制是不够的。如果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守法的高级层次是守法主体无论在思想内心深处还是具体外在行为表现,都应遵守法律各项规则,符合法律基本精神。所以在立法方面对包装市场进行引导限制的同时,主要还是应该从观念上对公民进行引导。引导其理性消费,树立绿色包装的消费观念,增强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得在内心确信与外部行为达到统一,使我们包装在规范化、科学化道路发展。
参考文献:
1、《包装设计的绿色革命》 席淘著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02 2、《土地增值税与资源税实用指南》 程雪松,张宝江著 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4 3、《税收杠杆理论与实践》 中国展望出版社编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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