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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产品标准管起来 新疆刀郎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林说:“现在,十年陈、二十年窖藏等打‘年份牌’的产品很多,何为十年陈?何为二十年窖藏?标准是什么?希望《新食品》向商务部及相关部门反映一下,必须尽快建立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净化年份酒市场。”还有经销商表示,“酒类市场混乱,乱的根源不在于经销商,而在于产品进入市场门槛太低。一个厂家往往有几十个上百个品牌,产品无限制地涌入市场,这些产品要寻找出路,企业或个人使用非正常手段就不难理解了。” 正如经销商所反映的情况一样,目前市面上白酒标贴上打着各种概念,让消费者不知所云。竞争对手之间除了打价格战、促销战之外,还打起了年份战。 沈阳龙之尊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志刚说:“产品的恶性竞争对正规企业影响很大。你卖五年陈,我就用同样的价格卖十年陈。原本不能动销的死货,换上一个年份酒的标贴,在市面上照样卖。” 有行业观察家认为,产品太多,又无人监管,造成市面上流通的产品混乱。如果不能很好地对酒类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仅仅管理流通企业也是治标不治本。 ■商业贿赂不能拿经销商开刀 四川自贡金秋商贸公司总经理蒋孟生在调查表上写下了这些句子:“酒水商进终端要交买场费、庆典费,派促销小姐进场,我们自己发工资还要给卖场交管理费,名目繁多的费用在全国普遍存在,绝无净土。不交费就进不了终端(餐厅、商超、夜场),酒水经销商并非甘愿出这份冤枉钱。现在要查‘商业贿赂’,酒水经销商被迫出钱(不出钱,产品进不了终端的门,卖给谁?)也列为行贿罪,要罚款!为什么?”蒋总的话可谓说出了大部分经销商心中的郁闷。 查处商业贿赂,是今年很多执法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行业观察家认为,终端向经销商收取的费用很难简单地定义为商业贿赂。一方面,终端所拥有的销售场所的确是一种稀缺资源,要让这种稀缺资源转变成经济利益无可厚非,只不过对收费金额和承担的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经销商向终端支付的费用,属于销售成本之一,只要光明正大地登记入账,也谈不上商业贿赂。就像蒋总说的,“被迫出钱最后还落个行贿罪。”经销商当然想不通。 由此,有经销商呼吁:“希望有关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时,能先调查了解酒水销售的环境,听一听经销商的呼声,再治理查处不迟。” ■根治地方保护主义 “我们渴望有关酒类管理机构能切实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给商家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山东日照德昊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郑世军说。 地方保护主义在山东有,在江西、河南、四川、云南等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记者见过一个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要求政府官员带头推销本地产的两种酒,并且要求工商、税务加大对经销外来酒的检查力度。 无独有偶,记者曾在四川绵阳某知名经销商处听到当地官员说:“你不卖本地的蓝剑啤酒而去卖金星,遭整也正常。”在地方官员们看来,地方保护不仅不是陋习而且是天经地义的。 这种人为地筑起非市场门槛的行为,阻碍了产品的正常流通,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本地品牌的长期发展都是不利的。但是,干部的升迁与政绩挂钩,促使部分干部为追求经济利益牺牲正常的市场环境,于是,在一些地方就有了经销商销售外地产品要额外交税的事情发生。 附录
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重要条款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供《随附单》。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随附单》编号报送到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三)《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随附单》。 (四)严格督促酒类经营者实施《随附单》制度。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严格审核免用《随附单》的申请。对免用《随附单》的企业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溯源内容和溯源制度全面达到《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要及时报送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确认。
(六)加强部分地区已有溯源单据与《随附单》的衔接。已建立溯源制度的省份,可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办法,暂以原来的单据代替《随附单》。但在印制新的溯源单据时,要按照《办法》要求制作、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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