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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开始正式实施,同时随着葡萄酒行业逐步走出低谷和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行业内的竞争日趋激烈。小葡萄酒企业的日子也将愈发苦难。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开始正式实施,这是自1993年我国颁布消费税制度以来,首次对葡萄酒行业进行单项管理。
近年来,我国葡萄酒市场迅猛发展,再加上即将到来的2008北京奥运商机,葡萄酒行业已开始进入整合并购期,而此次针对葡萄酒实行的消费税管理办法,则是从生产层面对葡萄酒行业进行规范整合的序幕。
此次颁布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以下简称《办法》),集中体现了两个鲜明变化:第一,其规定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第二,规定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实际上,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就存在"生产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条目,但在2001年5月,由于当时酒类行业管理规范度低、税务部门难以对企业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进行准确把握和控制,导致欠税多等问题出现,国家税务总局便叫停了这一政策。然而,这项规定却给原料依赖性较强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带来了重复纳税的成本负担。
与其他酒类相比,葡萄酒的生产对于原料的依赖性更强,《办法》的出台,其核心是解决了目前葡萄酒生产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由于葡萄酒成品与葡萄原酒之间在生产方面的特殊性,重复纳税增添了许多规范性生产企业的成本负担。因此,调整葡萄酒产业税收政策将在成本构成和国家政策导向两个方面为葡萄酒行业调整带来积极影响。
银联信分析:
此次专门针对葡萄酒消费税的政策调整,对于大型企业绝对是个利好的消息。随着大企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外购原酒的需求也会逐步加大,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企业节约生产成本是非常有利的。
葡萄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大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但这种生产成本的降低短期内不会表现在成品酒销售价格上,其改善的是企业利润,尤其是增加了规模型生产企业的利润收入,促使其加大投入、加快发展,进行行业整合并购,提高我国葡萄酒行业的集中度与企业效益。
购货方需要凭借销货方的消费税缴纳证明进行退税,小企业必须先缴纳消费税后,才能提供证明单给购货方。目前大约1.62吨葡萄仅能生产1吨原酒,而且葡萄收购属一次性大投入,生产期约1个月,资金回收却最快需要1年。有的企业当年不能收回投资,到了葡萄收购期又要投资大量收购、生产。企业按照新规定规范消费税管理,一征一退将会有3个月的单证传递、审核、申请、退税的周期,势必使本就资金周转困难的小企业雪上加霜。
我国葡萄酒行业在最初发展时,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尤其是在葡萄主产区,低水平重复建设了很多小酒厂,它们销售葡萄酒(原汁)始终没有缴纳消费税,而国外原酒在海关进口时却必须一次性付清消费税,因此,在《办法》实行之前,进口原酒较之国内原酒的实际成本偏高,《办法》实行之后,消减了国内小葡萄酒企业的这一优势。
而且由于我国葡萄酒市场相对分割和采取错位竞争策略,在很长时间里,葡萄酒行业的竞争并不十分激烈。但是随着行业逐步走出低谷和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一批新的竞争者正在踊跃进入,低水平重复建设了很多万吨级以上的大酒厂以及为数众多的进口葡萄原汁小灌装线。但除了张裕、王朝、长城这三大龙头企业外,绝大部分的葡萄酒厂都集中于中低端,导致中低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因此,那些生产能力偏低、会计核算能力较差的小企业势必会被淘汰。而剩下的小葡萄酒企业的日子也将愈发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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