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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饮料消费,却被餐馆收取了15元服务费,为此云南昆明市民高先生日前把这家餐馆告上了法庭。
9月4号中午,高先生一行3人到昆明市宝善街“荔源快餐”吃饭,并将车上的几瓶饮料带进餐馆,然而吃完饭一结账,高先生纳闷了。
市民高明:当时也没有见到什么告示,就在里面点了饭吃,吃完以后,拿小票买单,饭钱也对,但有3个绿茶的小票,我们自己带的饮料,就问他绿茶是什么,服务员称是自带酒水的服务费。
高先生说,三人的饭钱仅仅24元,却被要求支付15元的服务费,收费比例高达62.5%,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是餐馆表示,9月1号试行的《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馆可以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高先生支付了15元服务费。事后,高先生认为餐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并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判令荔源快餐归还非法收取的“酒水服务费”15元,并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4.8元。
市民高明:第一,快餐店收取服务费的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来收取这个费用。针对9月1号出的《规范》,直接跟消法和消保条例对抗。
而荔源快餐有关负责人表示,收取15元的酒水服务费并不存在强制行为,餐馆是在高先生一行知情的情况下收取服务费的。
荔源快餐经理:因为当时我们的服务员和他们说了,带一大包东西进来消费,我们要收取服务费,是在他同意的情况下才收取的。
餐馆负责人表示,自己的做法没有违法,如果消费者要起诉,餐馆会依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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