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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状分析
食品卫生标准的目的是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健康,保护并促进公平的贸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至2005年,已经卫生部提出并组织制定了442项,包括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在内的基础标准8项;产品标准近134项,涉及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婴幼儿食品、辐照食品、食(饮)具消毒产品、包装材料等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的类别;卫生规范22项,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类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规范;检验方法259项,包括理化检验方法203项,微生物检验方法35项,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21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19项。基本形成了与《食品卫生法》配套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
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卫生部本着卫生标准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遵循立项合理、重点突出、优先考虑监督执法和加入WTO后急需标准项目的精神定期组织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制订食品卫生标准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在刚刚过去的“十五”期间,食品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共113项,其中完成标准送审稿、报批稿或已经批准发布的54项,占47.79%;尚在工作过程中的50项,占44.25%;项目撤销的9项,占7.96%。
在“十五”期间,食品卫生标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 2001年和2004年,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对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进行了两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删除了无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和规定,提高了标准的覆盖率,增强了食品卫生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对应性,提高了与CAC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2. 颁布了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或市场监管急需的标准项目。如:《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一)、(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部分》、《食品卫生标准汇编(6)》以及2005年初新颁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31项食品卫生国家标准。
3. 在国际舞台上,我国于2002年首次担任了CAC标准“控制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生产规范”的起草牵头国。加强了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加强了与WTO其它成员在食品贸易、卫生安全立法等方面的联系,为提高全面提升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水平、保障我国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十五”期间,我们也在食品卫生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 标准的按时完成率有待提高。例如“十五”期间的标准项目目前仍在工作过程中的占47.79%。
2. 标准的技术水平需要继续提升。主要表现在检验方法滞后于国际或发达国家水平。
3. 与其它相关标准间需要加强协调。例如同一类食品的同类指标在不同的标准之间可能会有矛盾。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 “十五”期间卫生系统的机构改革,导致人员变动,任务不能落实。
2. 制标经费未能按时划拨给制标单位,无法开展相关工作或影响标准的技术水平。
3. 未能及时研究与跟踪国际相关标准,导致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甚至落后于国际标准。
4. 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实行多部门监管,各部门对卫生标准重要性的认识不统一,卫生标准、质量标准、行业标准界线不清,造成食品标准内容重复、相互挚肘,甚至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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