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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惯例”与“商业贿赂”之争
在关于此案的种种争议中,给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好处费”到底是“行业惯例”还是“商业贿赂”始终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我不能说所有的啤酒商都会采取这种销售手段,但可以肯定的是,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是这样做的”。9月8日,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杜绿君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坦言,给终端“处好费”的现象由来已久,也一直是酒类行业面临的一大困惑。而且不仅是啤酒、白酒、红酒,甚至很多饮料的销售,也存在类似现象。
据杜绿君介绍,协会虽然也希望扭转业界目前这种风气,但由于不可能干涉各家企业的具体运作,因而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但对于这种“行业惯例”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杜绿君表示,这将取决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
“我觉得这就是商业贿赂。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此次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华润已经实施了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并且数额巨大,算得上犯罪”。一直关注商业贿赂的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伍绍智说,“并不能因为整个行业都这么操作,就不认定为商业贿赂。”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判定该案是否商业贿赂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双方资金是否如实入账,二是这种给付是明示还是暗示,有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上海信达律师事务所赵东升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赵东升表示,如果华润给经销商的“好处费”在双方的账目中都有体现,并且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的话,就不能视为商业贿赂。
“给经销商的各种好处都记入了华润正常的营销费用中,并不是一种帐外的给付。”侯孝海表示,至于经销商是否也将该“好处”计入帐内则很难界定。因为现在很多经销商都是个人,“对公”“对私”、“帐内”“帐外”很难区分。
赵东升律师也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也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在有关商业贿赂的立法或修改上,应该将“行业惯例”、“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犯罪”等三种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
尽管各方的争议尚未停息,重庆市工商局的最终处理结果也未出来,但给终端销售商“好处费”的销售手段还是遭到各界批评。有业内人士表示,过多的“营销费用”造成某一品牌事实上的垄断,不仅间接剥夺了消费者对其它品牌的选择权,而且这笔费用最终也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伤害。如若不转嫁,则将使整个产业的利润下降,这也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叶静 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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