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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出口为什么受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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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200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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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5月29日起,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开始施行。“肯定列表制度”强化了农作物、鱼、肉等食品中残留农药、动物用医药品的限制。如超过标准限量,食品的销售和流通将会被禁止。中国农产品出口本来就屡屡受阻的严重形势更是雪上加霜。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不仅平时一直对农药使用有所顾虑的生产商,就连食品流通销售现场也是不知所措地迎来了“肯定列表制度”施行的第一天。怎么明明是中国农产品出口商视为洪水猛兽的东西,连壁垒制造者的日本农民也如此不知所措呢?其实,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制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国内如“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技术壁垒”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壁垒”等种种说法的源头,但对此问题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的误区。 首先,从TBT定义看认识误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一项重要协定,但定义可谓众说纷纭。“技术性贸易措施说”最具有代表性。一般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的障碍。也有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成员方为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动植物安全,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制定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要求在内各项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合格评估程序。这些措施可能成为其他成员方商品或服务进入该方市场的障碍,认为技术壁垒只有在对外国产品进口形成限制或障碍时,才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果技术壁垒只是对本国产品和服务形成限制或障碍,则并不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对贸易产生影响或造成障碍的技术性措施或技术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许多定义,强调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对方国家或地区造成贸易壁垒,但其积极层面却被忽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允许、鼓励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成员方,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进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国家进行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手段;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进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期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不要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国际标准化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做出贡献。技术性贸易壁垒不等同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身并不一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其次,从TBT翻译看认识误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翻译较为常见。有人认为,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目的,是凭借其科学、管理和环保等技术方面优势,保护本国市场和相关产业,限制国外相关商品进口,其技术性贸易壁垒绝大部分不合理,得出“技术性贸易壁垒总是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结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宗旨,是为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方面开展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技术要求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是泛泛地限制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是要使这些措施对贸易障碍作用降到最低。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障碍作用,是因WTO各成员间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所致。企业不能简单将产品出口受阻归结为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样门槛,身高不同,跨越难度应有所不同。合理技术性贸易障碍促进发展较慢国家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加产品技术含量,保证产品技术安全,使产品达到其他WTO成员市场准入技术要求,顺利进入目标市场。而不合理技术性贸易障碍,对别国或地区就变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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