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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江西省高院获悉,该省首例仿冒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广州“金蝴蝶”干红葡萄酒被法院一审认定为知名商品,抚州“金蝴蝶”米酒的生产、销售者辛某和陈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侵权责任。
据介绍,“金蝴蝶”干红葡萄酒的销售商是一家以代理各类名酒产品为主的综合性企业。2006年4月3日,抚州市个体户辛某以陈某的名字登记申请了“辛记日杂品等商店”的营业执照,并承租陈某坐落在抚州市城外的房屋生产“金蝴蝶”米酒,5月9日,辛某以“辛记日杂品等商店”的名义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宣传销售其“金蝴蝶”米酒。每瓶售价1.6元,到目前为止已售出将近20瓶。
广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抚州“金蝴蝶”米酒提出质疑,并要求辛某和陈某停止对其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销毁现存“金蝴蝶”米酒酒瓶贴有的标签,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
抚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认定“金蝴蝶”干红葡萄酒为知名商品。而“金蝴蝶”米酒与“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属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辛某生产的“金蝴蝶”米酒与广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的“金蝴蝶”干红葡萄酒名称相同,从而误导公众,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辛某和陈某停止对广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销毁现存“金蝴蝶”米酒酒瓶贴有的标签,并赔偿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元。 (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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