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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鲜令”再生变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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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食品健康周刊|
编辑:|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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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准则》还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表等其他的标示内容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如对产品的配料表,《准则》规定,液态奶的标签应该标示配料清单和配料含量。在配料清单中,应当以配料或配料表做标题。王丁棉表示,现在有的企业的配料表就是一个简单表格,没有任何标题,让消费者不知道是产品含量还是配料。另外,企业如在产品中使用了还原奶,就一定要标明,同时,必须标明使用的比例。王丁棉举例称,有某品牌的产品使用了20%的还原奶,但在标示的时候只标“使用80%的鲜奶”,回避了还原奶的问题。 因此,《准则》中规定,液态奶的标签应该标示配料清单和配料含量。王丁棉认为,产品配料应当按其在产品所占的比例从多到少按先后顺序列出来,这样消费者对于什么才是产品的主要原料就可以一目了然。 还有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和保质期的问题。王丁棉认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及食品的安全食用问题。所以,标签应该清晰地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包括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日期一旦标注,不准删改,更不能采用临时粘贴的办法。此前关于“早产奶”的生产或出厂日期的有关规定,即部分乳制品如酸牛奶等的出厂日期,以产品还需几天的后发酵期的理由,而准许将生产日期往后标注几天的做法,是欠缺科学和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国家标准委已对《指南》进行了部分修改 虽然在上月底,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再一次否定了广东省的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实施鲜奶标识的建议》,在回复中认为:“牛奶暂不适合标‘鲜’”。但记者注意到,近日,《指南》编写者的态度有了微妙的转变。 上周四在《中国食品报》并不引人注意的中缝位置出现了一份“关于对《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个别内容的勘误和调整”的声明,落款为“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二OO六年十月十日”。在这份声明中,对巴氏杀菌奶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定义,“牛乳(羊乳)或复原乳经巴氏杀菌制成的产品”,修改为“牛乳(羊乳)经巴氏杀菌制成的产品”。也就是说,改变了原来还原奶可以作为巴氏杀菌奶(鲜奶)的原料的规定。 在这份声明中还强调:“我们将继续听取广大读者的指正,使《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更加准确、完善。同时敬告广大读者,对标准的解释或释义如与标准条文相悖或不够准确,应以标准(《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文为准。” 王丁棉认为,在《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并无《指南》中的“禁鲜”规定,“也许这是一个信号,或许是一种见解转变的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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