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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发布关于提高酒类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补充措施令。 该命令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禁止在综合批发市场销售酒类产品;零售商从酒类产品专营批发基地进货时必须预付50%的货款。不能在相应的结算季度内达到月平均销售量的酒类产品专营批发基地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取消其酒类产品专营资格;禁止乙醇酒精生产企业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和包装;拥有许可证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向其他客户销售产品只能按照规定程序在乌兹别克斯坦酿酒工业控股公司组织的展销会上进行,这种展销会每季度举办一次;消费税标签应贴在商品包装上,本国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标签在交付50%的货款后发放,而进口商的消费税标签则是在交付50%的消费税后发放。
从2007年1月1日起,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将由在政府内阁乙醇酒精及酒类产品生产、烟草原料加工和香烟生产许可证发放办公室承担,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国家海关委员会共同与国有企业“Давлат Белгиси”公司签订合同,保证从2007年4月1日起用新的带防伪标志的烟酒类商品消费税标签,以后每隔两年更换一次消费税标签。(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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