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汾酒(600809)今日公告称,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有关行政裁定书,就公司与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家家”商标的侵权诉讼,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高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本案由北京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据了解,这起诉讼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10月,老传统酒业申请注册“家家”商标,经2000年公告无异议后于2001年获得“家家”商标注册证。此后,山西汾酒在其产品中也使用“家家”字样,双方发生了纠纷并逐渐升级为诉讼。
至2002年8月,老传统酒业以山西汾酒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吕梁地区中院在2002年12月作出判决,裁定山西汾酒没有申请“家家”商标注册,且在老传统酒业申请注册之前也没有形成知名商品,不具有一定影响,山西汾酒侵权成立,判决山西汾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并赔偿老传统酒业损失836.88万元。山西汾酒在2002年7月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老传统酒业所有。
但在裁决作出后,山西汾酒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申委员会申请撤销“家家”商标。2004年5月,工商总局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裁定撤销老传统的“家家”商标。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山西汾酒先使用“家家”商标,并形成一定影响。另外,老传统酒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工商总局商评委最终裁定山西汾酒先使用“家家”商标,并形成了一定影响。
老传统酒业对工商总局商评委的裁定不服,于2004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院于2004年12月作出判决维持工商总局商评委的裁定。老传统酒业仍然不服判决,又于2004年12月末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05年5月,北京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院的判决。至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案件又面临再度审理。
分析人士认为,相关侵权诉讼再起波折不会对公司股价构成太大的影响,预计该股后市仍将强势运行。昨日,该股上涨2%,收报20.38元,再创历史新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