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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兴儒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通过调解结案。 被告滨河公司对原告范兴儒书面道歉;一次性赔偿原告侵权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原告起诉产生的各种费用2.65万元;上述费用于2006年12月15日前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一起历时两年著作权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
原告范兴儒于2005年元月发现,被告滨河公司生产的《飞天花雨》系列白酒产品的内外包装及门店广告牌上,擅自使用了由他创作整理的《敦煌飞天》八幅画作。遂与被告联系,要求依据著作权法妥善解决侵权问题。在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28日将滨河公司起诉到张掖中院,请求维权。
张掖中院受理此案后,安排主管副院长亲自审理此案。但双方分歧很大,原告认为构成侵权,被告认为未构成侵权,且双方均要求法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006年9月13日,甘肃敦煌研究院对争议画作作出了鉴定结论:被告滨河公司使用了原告范兴儒《敦煌飞天》画册中的作品,原、被告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张掖中院据此确认了滨河公司的侵权事实。
之后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疏导和释明法律工作,在经过三次调解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合议庭成员于2006年12月11日再赴兰州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真诚、深入、反复地调解,终于使原、被告握手言和,互谅互让:原告范兴儒同意放弃最初提出的97.5万元的侵权赔偿、精神抚慰等诉讼请求,允许被告对剩余产品继续销售;被告滨河公司同意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65万元。目前被告方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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