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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法规与行规较量之升级战(三)
作者:| 来源:市场与消费报| 编辑:|2007-1-10| 点击:

“行规”战
 
    结局:在这一战中,与“开瓶费”有关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纷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发表自己的主张,立场不同、观点各异。这场拉锯战还在继续,谁胜谁负,我们拭目以待。

地点:四川

时间:2005年2月23日

    事件:协会允许餐饮企业征收10%“开瓶费”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首拟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之审议稿第20条规定,餐饮行业可对客人自带酒水收取适当服务费,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客人自带酒水价位的10%左右收取,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在该“行规”第二章第20条具体规定中,对备受争议的“自带酒水服务费”作出如下规定:餐饮企业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也可对客人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客人自带酒水或食品价格的10%左右收取,但需将以上事项在餐厅显著位置,以告示形式向消费者明确无误地告知。

    “行规”对商家能否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没有强制要求。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会长何涛认为,“其主要用意是明确商家有此权利,究竟各商家到底是收还是不收,可自主决定,这只能让市场决定其存亡!”

    记者点评:在阅读四川省餐饮业首拟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之审议稿时,记者发现“自带酒水费”问题仅为34条行规中的一条。但一条也让“开瓶费”问题好像合理了,这让商家大有理直气壮地收“开瓶费”之势。

地点:重庆

时间:2005年3月29日

    事件:商会拟按酒楼等级收取“开瓶费”尽管各界对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制定收取自带酒水标的10%“开瓶费”的行规众说纷纭,但重庆市餐饮界步步跟进。2005年3月27日,重庆市餐饮商会会长严琦表示,“开瓶费”上限设为酒水价格的10%。市商会把餐馆酒楼分等定级,不同酒楼分别收取不同的“开瓶费”。

    一直支持收取“开瓶费”的中国烹饪协会代表表达了他们一贯的观点,餐馆提供了场地、服务,当然可以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同时,他们也给重庆餐饮企业提出建议:“开瓶费”要公示,收费要合理。

    重庆市商会餐饮处表示,他们收到中国烹饪协会支持餐馆酒楼收取“开瓶费”的文件,他们正准备把该文件转发给各个餐饮企业。

    记者点评:冒着被指责的风险跟进,可见酒水带来的利润可观。商家与消费者间一场旷日持久的抗争,消费者此时显得无奈和无助。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不接受经营者收取“开瓶费”,是因为“开瓶费”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依据。另外,消费者将酒水自带入场,并不需要经营者更多的服务帮助。也正因为商家店内的酒水价格太高,消费者才自带酒水,商家不从这个根本原因考虑问题,反而以收费的方式来伤害消费者的感情和利益,是缺乏人情的服务。而经营者将“谢绝自带酒水”贴出来对消费者来说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属于自由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的商品及其消费的场所。

地点:成都

时间:2006年3月14日

    事件:“开瓶费”变身成都餐饮“行规”2006年3月13日,由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首次亮相,市民们普遍关心的“开瓶费”的收取问题成为规范的要点之一,来自30多名成都知名餐饮企业负责人和餐饮界学术人士就《规范》的细节制定问题展开了讨论。

    3月底,该《规范》正式实施。备受消费者关注的“开瓶费”的收取问题,在《规范》第三章第十九条中有详细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

    四川省消委会对此坚决反对,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明确提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餐厅的谢绝酒水告示明显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所以这种所谓的行业《规范》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该大胆维权。

    记者点评:一时间,到底应不应该收取“开瓶费”,如何收取“开瓶费”,成为争议的焦点。成都在3月就能让人感到7月的燥热。可以说这场舌战的交锋成为了成都历来关于“开瓶费”的最高峰。从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人“行规无权做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的态度,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不但给各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不适当的引导,而且还干涉了各个餐饮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通过市场竞争自主定价。行业协会在制定行规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条款,在事前必须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指导。

    行规公然挑战法律公平性,这里的挑战,应该是酒店方的嚣张气焰让“开瓶费”战斗越来越充满硝烟。这场战争在2006年9月分出了胜负:“谢绝自带酒水”这条在行规中被删除。(吴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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