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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重庆 时间:2002年2月
事件:以消费者终审败诉而告终2002年2月,重庆市律师周立太以被告该市六六六酒楼收取“开瓶费”行为侵权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状中周立太称,2月15日晚在重庆市爆破公司六六六酒楼宴席朋友,并自行携带了一瓶诗仙太白酒和一瓶长城干红葡萄酒。在就餐之前,被告的服务员并未告知原告自带酒水须另收酒水开瓶费。用餐过程中,原告未接受过被告服务员的任何开瓶服务。当日晚10时许,原告结束用餐结帐时发现当日餐饮费用为366元,与被告的服务员核算的394元有所不符,遂询问被告的服务员,此时方被告知另加收了28元的酒水开瓶费。
法院认为,原告周立太2月15日在重庆爆破公司六六六酒楼消费是事实,当天,原告在该酒楼消费时,虽然自带了酒水,并且是自己开的瓶,但该酒楼为周等人提供了酒杯等服务,这同样是一种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该酒楼收取服务费合法。
周立太对法院判决不服。他气愤地说,开瓶费是一种强制性的搭售服务,虽有重庆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严重违反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这些法律,消费者有权拒绝此类强制性交易。
记者点评:在这起官司中原告认为有绝对的把握打赢这场官司,理由有三:一,2月15日当天,在该酒楼消费时,消费前并未告之自带酒水要收取服务费;二,在消费过程中,是周和客人自己开的瓶,倒的酒,没接受过该酒楼的服务;三,对收取开瓶费,该酒楼也没有明码标价。但结果却出乎意料之外。
地点:成都 时间:2006月4月24日 事件:火锅店收取高额“开瓶费”被判返还。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店,因按80元/瓶收取320元服务费而被顾客告上了法庭。2006年4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反响较大的收取高额“开瓶费”而引发的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该火锅店的经营者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损失2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的法官谈到,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事后强行收取服务费、纸筷费,还是依口头协议、菜单进行收取。
就此案而言,是以饮食服务合同案由受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不属此案处理的范围,原告可另案起诉。被告对原告自带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因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被告却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收取服务费,被告应将收取的金额告诉原告,在原告同意后,被告方能收取。
记者点评:这是成都关于“开瓶费”的首起官司,从结果来看却是明赢暗输。因为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以收取“开瓶费”违法为由,而是以消费者和火锅店之间并没有就“开瓶费”达成协议做出的。法院的这一判决事实上在客观上承认了“开瓶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是可以收取的,“开瓶费”本身的合法性由此也就理所当然。难怪在输了官司之后,火锅店的律师称这是“明输暗赢”,丝毫没有任何垂头丧气的感觉,反倒有一种“虽败犹荣”的欣喜。
地点:北京
时间:2006年12月25日
事件:京城首起“开瓶费”官司引关注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写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专家认为,商家的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当商业惯例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时,商家应该毫无保留地遵守法律法规。因为,“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记者点评: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而告一段落。这则消息迅即名列各大网站新闻排行榜榜首。这样的案例有多大的示范效应?能否撼动类似的商家霸王条款?是否意味着“‘开瓶费’拒付时代”的到来? 这样的判决结果,自然令消费者和消协满意,但用业内人士的话:“‘不可太过乐观’,消费者在个案上胜诉不过是‘一个人的胜利’,‘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会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像‘开瓶费’这样的不当行规,司法只能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个案审查’,而不能越俎代庖,废止‘案外全部’。”(吴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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