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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饭店是否有权拒绝客人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的话题,一直在酒店业和消费者之间争执不休。三晋都市报于1月15日刊登了《星级酒店“自带酒水”引发口水战》一文,在太原市酒店行业引起不小的轰动。那么,“谢绝自带酒水”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行业协会:酒店成本应由消费者埋单
在2005年10月出台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指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规定的出台,也使得饭店业挺起了腰板。山西酒店协会的态度是:“一般来讲,酒水费用约占一桌酒席费用的30%,这对酒店来说是不小的利润。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酒店的成本支出,让众多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
酒店协会负责人表示,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必然要分摊在菜品和酒水上,消费者无论是消费自带酒水还是酒店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也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这笔费用理应由消费者埋单。再则,顾客自带的酒水无法确保其安全卫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很难分清其中责任,餐饮企业将有可能为此承担本不应发生的责任。
消协:带不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表示,《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使得消费者无法选择酒的品种和价格,因为酒店里酒的品种和价格是确定的。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到酒店来,在特定时空和条件下,就排除了选择其他商品的权利,所以,“禁止自带酒水”是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针对酒店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自带的酒水要加收10%至30%的开瓶费,这虽然是我国饭店业的‘行规’、‘特色’,但明显是不合理的,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律师:充其量只能算一个提示
太原市一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表示,酒店在消费者一进入酒店就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明令禁止自带酒水这一行为,从民法通则的角度看,并不违法。字面上虽像“霸王条款”,但严格准确地讲,并不属于“霸王条款”,一般称其为“不平等格式”或“不平等条款”。如果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即使双方接受也是无效的”,那么,店堂告示是标准的格式条款,《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被它给排除了,这也因为违法而无效。
李律师认为,禁止自带酒水,无非是商家和消费者利益冲突没有找到平衡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经营者有特定的权利限制消费者,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多大。酒店经营的不是价格管制内的商品,所以“禁止自带酒水”充其量也只是酒店的一个提示而已。
如果禁止自带酒水成为一种被允许的“习惯”,一些律师对可能加重酒店业的责任感到担忧。有关负责人认为,法律是天平,需要保证实质的公平,任何行业责任的过分加重,都可能摧毁这个行业。如果消费者的权利无限扩大,可能侵害餐饮行业的整体利益,损害社会最终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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