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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开瓶费”之争由来已久,或支持或反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实其背后是消费者与全体餐饮行业经营者群体间的利益之争问题———默许“开瓶费”的存在则百姓权益受损,禁收“开瓶费”则商家利润必然减少。贵州省以立法的形式叫停“开瓶费”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更体现在这种立法的思路和选择上———当百姓权益与经营者的利益相冲突时,法律将义无反顾地站在百姓的立场上。
法律不过是利益选择和权衡的产物,有什么样的利益选择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这时法律的立场和出发点是站在百姓的立场上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还是站在特殊利益集团的立场上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利益集团往往利用其掌握强大社会资源和优势地位,影响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和政策的制定,以谋取最大的利益。许多不合理的规定,如火车“撞人白撞”等之所以能出台便与部门利益的影响有关。而作为普通老百姓,他们是松散的,无法形成一个整体,在强大的利益集团面前是如此弱小,以至于他们的利益诉求有时会被忽略,这考验着立法机关的立法智慧和立场。
法律是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它必须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这是法律正当性的内在要求。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类似“开瓶费”之争的利益冲突在现实中会不断上演,在以后也必然存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或在立法、制定政策时,能保持清醒头脑,从群众利益出发,维护多数人的利益。这是贵州立法叫停“开瓶费”的积极意义。(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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